二手车市场发展空间广阔,长期以来却没有一个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交易合同。 交易车辆手续不全、里程数据被改动、车辆过户后发现有违法记录甚至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随着二手车市场的日趋火爆,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日益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二手车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全面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市工商局从规范交易合同入手,制定了《深圳市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二手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于昨日正式发布实施。该合同示范文本有望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我市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矛盾纠纷,有效规避交易各方的风险。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与过去通常由卖方单方面制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相比,昨日起颁布实施的深圳市二手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至少有七大亮点最能解决二手车交易各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曾在工商部门长期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博士黄人民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点评。 亮点一 "特别提示"写入合同示范文本 在合同正文前增加"使用说明"之类的"特别提示",是我市工商部门在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中的一项首创,最早出现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黄人民表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行业通常也是消费较为典型、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的行业,此举主要考虑到许多人可能是次签合同,缺乏买卖经验,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掌握的基本法律、应提交的基本材料都不甚清楚。 此次推出的两份二手车合同示范文本均设有6条"使用说明",提示交易各方尤其是买方,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的汽车;二手车交易除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外,还涉及到养路费、保险合同等的变更。 "使用说明"指出,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应全面了解和查验车辆的状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同时建议买方亲自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不便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有信用和资质的经纪机构办理。 "使用说明"还详细指出,合同中所称"车辆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购车等。 亮点二 明确车辆"使用性质" 在"车辆基本情况"条款中,合同专门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行了明确,要求卖方、居间方必须填写所交易车辆为家庭用车、公务用车还是营运用车。黄人民表示,这一条款的制订非常有针对性,不同性质的二手车损耗程度大不相同,公务用车显然大于家庭用车,营运用车的损耗程度一般。工商部门以往受理的投诉中就曾有过这样的案例,卖方把营运车辆上的营运设施和标示清除,外表重新喷漆,再更改里程数据,当作家庭用车出售,买方在完成交易实际行驶过程中才发现问题,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难以维权。如今合同中有了明确约定,如果卖方称所交易车辆为"家庭用车",实际上却是营运用车,隐瞒车辆的使用性质,买方则可以依据合同索赔,这更有利于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 车辆事故修理情况须写清 "车辆基本情况"条款中还包含了一项"车辆事故和修理情况"须由卖方、居间方填写,包括车辆是否发生事故以及车辆损伤和修理情况。二手车曾经发生过事故和修理过是一个较为普遍的情况。而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实际修理情况,直接影响到二手车的折旧程度及售价。黄人民认为,目前的车辆修理水平,表面上可以做到事故维修后的二手车与新车无二,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问题,然而同新车相比,任何一次事故、任何一次修理,都已经影响到了车辆的安全性。如果卖方隐瞒了车辆实际的事故发生和修理情况,行驶中如发现问题,买方则可依据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合同相关条款索赔。 亮点四 统一约定车辆交易方式 鉴于目前二手车交易方式多样化、不统一的现状,合同对交易时间、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方面,买方应于卖方交付车辆时当场向卖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已约定好比例的价款,余款应于登记机关受理车辆转移登记资料后已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登记手续转移方面,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按约定的期限向买方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协助买方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于合同签订后按约定的期限向买方交付车辆。如委托第三方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第三方应于车辆转移登记、转籍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日向买方交付相关凭证。 工商部门表示,这一条款的制订,旨在规避双方交易风险,避免因买方付款和卖方交车产生时间差、双方缺乏信任而使合同难以履行,引起纷争。 亮点五 风险承担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往的二手车交易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尚未办结,即车辆所有权人仍是卖方,而车辆却已交付买方使用,此时却发生了交通事故或者违章罚款,造成的相应损失应由谁来承担、风险承担的时间点应以车辆实际交付还是登记转移结束为准,成为买卖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合同明确约定,风险承担以车辆实际交付时间为准。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车辆交付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担;在车辆交付给买方之后,由买方承担。但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买方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自买方提车之时起,由买方承担。但提车前造成的相关损失及费用由卖方承担。黄人民表示,这一条款的制订,同时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利益,确保了合同制订的公平合理。一方面,车辆转移登记未结束,车辆却可能已在买方手中,是否会发生事故自然与买方有关,卖方无法控制;同时,交通违法造成的责罚往往滞后一段时间,可能车辆已转移到买方手中尚未接受处理,有时甚至到车辆年审时才发现,因此应以交通部门登记的实际违法时间为准。他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对相应车辆是否存在违法情况及时进行查询,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亮点六 二手车企业应提供质保 "卖方属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应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未经买方同意的服务项目。"这一类似三包服务的条款在新车交易中较为普遍,而在以往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则很少提及,此次被增加进来。黄人民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二手车买方的利益。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相比,消费者明确处于劣势地位。二手车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即便在交易时未检测出问题,也难以保证将来行驶中不发生问题,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则面临"已确认无误"无从投诉的境地。因此这一条款的制订非常具有实际意义,改变了过去二手车买卖"钱货两清"的局面。合同对此还作出详细约定,"如果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黄人民分析认为,这一条款还有另一层意义,即在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引导普通消费者尽量选择到二手车市场购买车辆,减少个人交易行为。 亮点七 明确二手车中介责任义务 对于二手车买卖选择居间服务的,《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经纪机构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有效防范了过去经纪机构借合同未约定为由逃避责任的现象。 该合同约定,经纪机构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与车辆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重大事故记录等。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车辆如果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故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经纪机构若与卖方恶意串通隐瞒该权利瑕疵或者质量故障,经纪机构应当与卖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买卖双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的有关程序并全力协助双方备齐过户、转籍所需资料。经纪机构逾期办理或不予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双倍返还居间报酬。经纪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方或者卖方利益的,不得要求买方或者卖方支付报酬或双倍返还已支付的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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